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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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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制度

教职工请假

1. 教职工因病或其他事需请假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擅自离职或请假尚未获批准而离职,以及逾期不归的请假者,均为旷职。

2. 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3. 教职工请假应在分别向年段、处室负责人申明后,向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单,写明事由,按级核准,方可离岗。请假结束返校应立即向教务处消假,否则作逾期未归处理。

(1) 教师请假:1-3天经年段及教务处签意见后,由分管校级领导审批;4天以上(含4天)经校长审批;7天以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2) 职员工友:1-3天经处室签意见后,由分管校级领导审批;4天以上(含4天)经校长审批;7天以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3) 处室负责人:由校长审批,7天以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4) 请假单由办公室存档,并与工资、单元奖金及年终奖金挂钩。

4. 各种假期的规定

(1) 病假:教职工因病未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可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给予审批。凡请病假在一周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方予认可。

(2) 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者,应事先提出申请。如需代课或换课务必经教务处批准,安排妥代课教师后方可离开。

(3) 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申请公假。个人在职进修(函授、自考、电大、考研)不属公假范围。

(4) 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申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假7天,夫妻双方均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以身份证为准),婚假可延长到15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5) 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申请产假,晚婚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80天(半年);未达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135天;早婚、早育者也要办理独生子女证,但产假按事假处理。独生子女证均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产假正值寒、暑假可以顺延其休假时间。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照顾假)。

(6) 探亲假:教职工(不含见习、试用期)探望配偶或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 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三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8) 教职工函授、病假、事假若跨单元要连续累计(如果请假遇到节假日、节假日应计算在请假期内)。

(9) 教职工公、事假两周以上或病假二个月以上,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报送有关材料(包括请假单及有关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10) 校级领导凡请公假、事假两周以上或病假一个月以上,须经教育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委宣传部审批。

5. 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1)事假:①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超过两周者,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月基本工资。公式:(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2天。

②津贴补贴(指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岗位补贴)

教职工在一个月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津贴补贴按70%发给。当月并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应扣发“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岗位补贴”。

(2) 病假: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①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原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②病假在2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龄不满10年,发给原工资的90%;工龄满10年,发给原工资。③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停发教龄补贴,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工龄不满10年,发给原工资的`70%;工龄满10年,发给原工资的80%。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并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原基本工资,但应扣发津贴补贴。

津贴补贴(指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岗位补贴)

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津贴、补贴进行归并的通知》[闽人发(2000)38号]规定,当月并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应扣发“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岗位补贴”。

(3)婚、产、公、丧假工资照发。

(4)旷职界定和处罚:

① 无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请他人顶岗,未按程序批准者。

② 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经发现查实,以旷职论处。

③ 请假批准期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者。

④ 旷工旷职者按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⑤ 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停发其工资,离岗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三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时抄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3)婚假、产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