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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加爵庭審觀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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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上旬,被告人馬加爵在本市雲南大學鼎鑫學生公寓與其同學唐學李、邵瑞傑、楊開紅等人在打牌過程中發生衝突,於是產生了殺害唐學李、邵瑞傑、楊開紅、龔博四人的念頭。爾後,被告人馬加爵為實施犯罪積極進行準備。2004年2月13日晚23時許,被告人馬加爵趁唐學李坐在317宿舍內看報紙之機,從衣櫃內將事先準備好的鐵錘取出,從背後打擊唐學李頭部致其死亡,拿走其隨身攜帶的工商銀行“靈通卡”及波導手機一部和少量現金。然後將唐學李屍體藏匿於宿舍317—4衣櫃內,並用報紙、毛巾和水清理了現場,用事先準備的透明膠帶紙將報紙貼在櫃內遮擋屍體,將衣櫃鎖祝2月14日晚23時許,被告人馬加爵趁邵瑞傑在317宿舍內洗腳之機,用鐵錘從背後打擊邵瑞傑的頭部致其死亡,並用黑色塑料袋套住邵的頭部,拿走其隨身攜帶的少量現金,將邵瑞傑的屍體藏匿於317—3衣櫃內,清理了現場後將衣櫃鎖祝2月15日中午,被告人馬加爵趁楊開紅坐在317宿舍看報紙之機,用鐵錘從其背後打擊楊開紅頭部致其死亡,並用黑色塑料袋套住楊的頭部,拿走其隨身攜帶的西門子手機一部及少量現金,將楊開紅的屍體藏匿於317—9衣櫃內,清理了現場後將衣櫃鎖祝2月15日晚19時許,被告人馬加爵到鼎鑫公寓5幢418室以打牌為藉口,將龔博騙到317宿舍趁其坐着看報紙之機,用鐵錘從背後打擊龔博頭部致其死亡,並用黑色塑料袋套住其頭部,拿走其隨身攜帶的少量現金,將龔博的屍體藏匿於317—2衣櫃內,清理了現場後將衣櫃鎖祝被告人馬加爵於2月15日將拿走的二部手機丟到盤龍江裏,“靈通卡”在銀行取款時被吞卡。馬加爵作案後於2月15日晚23時許,乘坐昆明至廣州的火車逃離昆明。2004年3月15日晚,在公安部的通緝下,馬加爵在海南省三亞市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昆明市公安局法醫鑑定:四名被害人均系被他人用錘類工具打擊頭部至顱腦損傷死亡。

馬加爵庭審觀後感

被告人馬加爵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述稱: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屬實,是自己實施了殺害唐學李、邵瑞傑、楊開紅、龔博四位同學的犯罪行為。

被告人馬加爵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加爵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2、不同意公訴機關指控馬加爵因為打牌就殺死四位同學的説法,該説法不符合邏輯,該案的動機尚無法確定,公訴機關指控的動機不可信;3、在犯罪現場發現了馬加爵的血跡,雖然不影響對馬加爵的定罪,但馬加爵是否受了傷應予查清;4、被告人馬加爵的精神狀態存在問題;5、被告人馬加爵在三亞市被抓獲後,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6、被告人馬加爵認罪態度好,真誠悔罪,犯罪前無前科,請求法庭應當考慮給予失足青年悔過自新的機會,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馬加爵慎重處刑。

各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不持異議。

被害人唐學李的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被害人唐學李被殺害是十分無辜的;被告人馬加爵視他人生命如草芥,作案手段殘忍,對其應處以相應刑罰。

被害人邵瑞傑的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認為:相信法庭對馬加爵一定會做出一個公正的判決;被告人馬加爵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包括他家庭在內的五個家庭的痛苦,但比制裁馬加爵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類似悲劇的發生。希望通過本案的審判而使整個社會更加關注青年一代的心理健康。

被害人楊開紅的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認為: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足以證明馬加爵殺害了楊開紅,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馬加爵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懇請法庭作出理性判決。

被害人龔博的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認為:被告人馬加爵犯意堅決、作案步驟分明,其準備作案、實施犯罪、出逃等環節均富有邏輯性。被告人馬加爵對他人的生命權利麻木、漠視,連續五天之內充滿殺機,主觀惡性極大;其殺人手段極其殘忍,對各被害人均反覆打擊,對被害人親屬造成極大傷害,被告人馬加爵沒有任何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應處以極刑。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文楊、唐先和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據《刑法》第232條之規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賠償因故意殺人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計人民幣160343.35元。其中:誤工費309.45元、喪葬費6214.50元、死亡賠償金152871.40元、交通費768元、住宿費180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邵渭清、黃燮梅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責任;(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原告人支付邵瑞傑的死亡賠償金152880元、喪葬費1600元、交通、住宿費共1063元、誤工費1200元、精神賠償損失費20000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356743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紹權、馬存英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據《刑法》第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