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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會論文:會計信息質量法律規制的有效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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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會論文:會計信息質量法律規制的有效性分析

  一、 問題的提出

隨着近幾年會計信息質量.尤其是在匹券市場上.其問題日益嚴重與尖鋭並帶來的經濟波動.使學界對會計信息質量的保障地 期待在對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規制上。因此.相關責任人對虛假會計信息承擔法律責任表現出 日趨嚴格 的趨勢.特別表現在註冊會計師的民事法律責任承擔上。多年理論與實踐研究表明.註冊會計師承擔 日趨嚴格的法律責任與審計質量.以致會計信息質量並非呈正相關關係法律手段 能解決的問題是 非常有限的,由於行為的可觀察性、可鑑證性難定標準.一個人、一個企業沒有內在積極性,法律也無能為力(張維迎,2001)。因此.並非法律規制作 為解決手段本身的問題.而是現有會計、審計制度 安排中的隱患 ,使日趨嚴格的法律規制對會計信息質量保障的有效性不顯著。

  二、會計信息質量法律規制有效性的法理視角

作為法學的一對基石範疇,權利與義務歷來都受到理論界的高度重視.成為法的制定者在立法中反覆權衡考慮的問題,權利的行使必須以義務相制約。出於立法技術上的考慮.在法律規範中.權利往往 以義務規則或大多數以義務規則 的形式體現 在我國.有關會計質量的法律保障主要體現在會計法中.相關責 任人的法律義務就是 以法律責任規定的形式體現的.以造假必受懲罰 的這種可操作的具體責任規定及其威嚇功能來實現對權利****利的保護 從法理上看.法律責任的本質與的決定了.作 為一種通過懲罰 、補救 ,以期達到減少違法行 為 ,保護法所確認 的利益 .恢復被破壞的法律關係和法律秩序的機制 .其設置不論是內容還是形式 ,一般都應從責任主體心理狀態(動機)、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及因果關係等多方面去把握 經過漫長的`理論與實踐 的反覆驗證理論與實務界在遏止虛假會計 信息的關鍵問題上取 得共識 .在會計質量的保障上.1999年新修訂會計法突出了單位 負責人 負主要責任 的法律規定 這種對單位負責人更為嚴格的法律規制是否顯著改善 了會計質量 從財政部第 七號抽查公告結果看.被抽查單位資產和利潤失真程度明顯下降 。但假憑證、假賬 、假 表 、假審計 、假 評估等“五假”問題依然存在一些企業違法違規行 為的性質仍然很嚴重。李若ⅡI等在新《會計法實施情況的問卷調查分析 中,反映 出《會計 法》實施取得 了一定成 效 ,但仍有一些盲區 .目前的會計 1二作秩序和工作質量仍不容樂觀 法律的最終 目的就是建立立法 者所預期 的法律秩序。“就實定法來講,其不論是對本土長期的社會博弈中形成的制度規範(表現 為道德與習慣 )的確認 .還是在吸收借鑑他國法律制度基礎上的理性構建.目的都旨在建立立法者所預期的法律秩序 ”任何行為只有在一定的秩序中進行才能達 到預期目的效果 良好法律秩序的形成有賴於法律規範的調整。顯然 .新修訂的會計法對單位 負責人規定了更為嚴格 的法律責任承擔來保證 會計質量但法律規制的有效性不顯著.未建立起立法者所期待的法律秩序會計質量難以有效改善的關鍵問題之一 .是企業內部監督 和控制 制度問題嚴重 許多公司 ,尤其是 上市公司 .公司經營決策者與高級管理層未實質分離 .導致審計委託人 與被審計人合一.在這種公司治理結 構下內部控制人現象嚴重 .不可能有會計質 量根本改善的 內在激勵 :另一方面.被審計人 (信息編制單位 )同時充任了審計委託人(投資人)來決定行使聘用權及支付審計費用 .投資人利 益被忽略 .而投資人 才是審計費用最終承擔者。這一制度機制違背了誰付費.誰委託的權責對等原則。會計質量難以有效改善的關鍵問題之二 .是 會計質量責任承擔流於形式。雖然會計法明確規定了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 和會計 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但在責任承擔上並未明確解除會計人員外部責任 李若 山等在新《會計 法》實施情 況的問卷調查分析 中指 出:“從法律角度來分析,新的規定帶來的影響是.追究領導人的會計責任更為容易……它並沒有免除造假的會計人員責任 ……《會計法》關於法律責任 的規定也仍然保留了對會計人員的處罰。”不完全解除會計人員外部法律責任.依然使會計人員處於兩難的尷尬處境:對於虛假會計信息.要麼聽命於單位負責人,對於會計信息質量必然作為直接責任人與單位負責人一起承擔責任;要麼堅持原則予以抵制。事實證 明.會計人 員基本都會選擇屈從 這種權責不清.使得統一協調的法律秩序難以建立.這些年來也鮮她僅單位負責人為虛假會計信息承擔相應責任的案例 因此.會計質量法律規制的保障作用並不顯著 。而難以改善的審計質量對會計信息質量的最終保障又起 到了雪上加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