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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簽訂採購合同控税技巧彙總

推薦人: 來源: 學識文學館 閲讀: 8.4K 次

營改增以後,合同非常重要,必須要通過合同來降税。一旦合同簽訂,施工企業所應承擔的税款金額就確定了。採購合同如何簽訂,決定了工程成本如何核算,決定了工程結算時利潤的多少。因此,企業管理層在簽訂採購合同時,一定要慎重。下面yjbys小編總結了6個比較常見的、往往又容易被忽略的控税要點,供大家參考!

2017年簽訂採購合同控税技巧彙總

  1、在合同中明確:如果供應商提供的增值税發票是假的或虛開的,被相關部門查出,一切責任由供應商承擔

刑法修訂後,新增一項“非法持有偽造發票罪”,因此需要對發票的管理更加規範、嚴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司法解釋》中講的很清楚。如果是善意取得的發票,採購方不承擔罪責;如果是惡意取得的,雙方都要坐牢。

“善意”與“惡意”的界定,是主觀決定的.,因此在採購合同中註明這一點就顯得非常必要。

  2、受“漲價等因素”影響,增加預算的補充條款

✦ 案例説明:

採購合同中已經明確貨品的採購品種、型號、件數、單價,價格共1000萬。如果因為供應商漲價等因素,付款時實際支付1200萬,開票也是1200萬。

問題:實際發票與合同內容不一致。

解決方法:

建築公司必須與供應商簽訂一份“關於漲價的補充協議”,註明增加的金額及原因。這樣就解決了合同與發票不匹配的問題。

如果説,建築企業與材料商簽訂的是戰略合同或框架合同,合同當中根本沒有單價與數量,合同中應當註明“具體價格、具體數量,必須以最終驗貨後入庫時,雙方共同確認的為準”。

  3、在採購合同中,明文約定“違約金不跟銷售額掛鈎”

根據國税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財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應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鈎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衝減當期增值税進項税金。

進項税轉出,就意味着企業要多交增值税。

✦ 案例説明:

B公司向A公司採購貨物,增值税税率17%,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提交貨物,合同約定:A公司應按照此次購銷額的10%向B公司支付違約金5萬元,請分析涉税成本。

B公司應當衝減進項税金7264.96元(50000元/1.17*0.17),也就是增值税要多交7264.96元。

如果B公司在籤採購合同時,這樣約定:銷售方A公司支付的違約金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關。當A公司違約並支付5萬元違約金時,B公司不需要衝減進項税金7264.96元。

  4、要求供應商明確開具發票的具體時間

一般來講,發票越早開越好,但是有一個前提條件“四流合一”。四流統一,可以不同步。

在合同流、物流統一的前提下,錢流和票流可以不同步。

增值税專票的認證期是180天,沒有認證是不能抵扣的。

如果認證以後,你的賬上還沒有銷項,或者銷項很少,減掉之後出現負數,這時就要“留抵”,以後可以慢慢抵扣。

留抵的期限是沒有具體時效規定的,可以直到公司倒閉的那一天。

✦ 典型案例:

本月內有銷項税1000萬,進項税800萬,需要申報增值税200萬。

如果採購部門跟供應商協調後,供應商先開1000萬的發票給施工企業。施工企業拿到發票之後,就可以抵扣170萬(1000萬*17%),這樣一來,本月就只需要申報30萬的增值税。

2個月之後,從供應商處買材料,但是不需要再開發票。這樣操作,是否可行呢?

這樣操作是不行的,是犯罪行為,這屬於虛開增值税發票。

  5、供應商開具“材料一批”、彙總運輸發票、辦公用品和勞保用品的發票時,必須提供供應商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税勞務清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否則不可以抵扣增值税進項税。

據此,在採購合同中,最好應該註明“憑税控機的清單和專票付款”。

對於不抵扣增值税的部分,實行“備用金管理制度”。金額一般在10萬元以下,採購輔料或獲取增值税普票時,可以直接報銷。

但是開增值税專票的情況下,一定要通過“公對公”操作。如果通過現金支付購買再報銷的方式操作,這樣拿到的專票的“真實性”很難保證。

按照税法規定,“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起點是1萬元。對增值税專票的管理,一定要嚴格執行。

  6、增值税專票丟失如何補救?是否還能抵扣?

在合同中必須註明:

如果採購方丟失增值税專票發票聯和抵扣聯,則供應商有義務必須向採購方提供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以及銷售方主管税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已報税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已報税證明單》。

這是國税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的規定。按照這樣操作以後,即使票據丟失,還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